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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 申请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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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我中心作为行业专业认证机构,为打破饲料行业进出口贸易壁垒,中心跟踪并掌握国内外各项行业法规及认证评审细则,在国内外产品认证评审登记法规和流程的跟踪及解读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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